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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补充内容:各地医保报销政策

武汉部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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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汇总
武汉市医疗保障局
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
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

居民医保报销:
在一个保险年度内,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。

  • 门诊
    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无医疗等级的)、乡镇卫生院、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,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200元。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%,年度支付限额400元。

  • 住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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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医保报销:

  • 总限额规定
    一个年度内,参保人员普通门诊、门诊紧急抢救、门诊慢特病、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,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限额为24万元(含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和个人自付)。

  • 门诊
    2023年4月10号,武汉市医保发布新政。武汉职工医保报销取消门诊报销起付线限制。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3500元,退休人员4500元。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,不滚存、不累计,不能转让他人使用。

    1. 退休人员
      • 药店凭处方购药,报销比例为90%。
      •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,报销比例为90%。
      • 二级医疗机构,报销比例为75%。
      • 三级医疗机构,报销比例为65%。
    2. 在职人员
      • 药店凭处方购药,报销比例为85%。
      •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,报销比例为85%。
      • 二级医疗机构,报销比例为65%。
      • 三级医疗机构,报销比例为55%。
  • 住院
    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、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,按下列规定支付:

    1. 起付标准
      一个年度内,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。
   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乡镇卫生院)、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、400元、600元、800元。

    2. 住院两次及以上的
      一个年度内在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两次及以上的,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。一个年度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乡镇卫生院)住院两次及以上的,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予减半;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乡镇卫生院)住院后,再到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,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,不予减半。

    3. 报销比例
      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,根据医疗机构等级,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支付,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%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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